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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项城市千佛阁吕店行政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项城市千佛阁吕店行政村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837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住项城市千佛阁城郊乡吕店村5组。委托诉讼代理:崔姝娉,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千佛阁吕店行政村村委会。负责人:张自顺,1962年5月7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项城市千佛阁吕店行政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凡淑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