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闫洪有、贾永春、贾平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龙,闫洪有,贾永春,贾平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闫洪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贾永春,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贾平泽,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与被执行人闫洪有、贾永春、贾平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9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9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蛟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