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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兰申请郭松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郭松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兰,女,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郭松茂,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出生,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新发小区建设改造指挥部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王兰与郭松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