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玉杰与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杰,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杰,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粮食储备库家属楼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高建民,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刘玉杰与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刘玉杰申请撤回对高建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