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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玉杰与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杰,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杰,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粮食储备库家属楼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高建民,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刘玉杰与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刘玉杰申请撤回对高建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