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曾庆龙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龙,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曾庆龙,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王浩,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申请执行人曾庆龙与被执行人王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67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曾庆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浩赔偿曾庆龙医疗费30006.74元、误工费10800.00元、护理费4320.00元、营养费16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0元、残疾赔偿金63430.80元、交通费31.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8.00元、二次手术费48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320.00元、鉴定费243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