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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岳得全申请执行河南省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百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得全,河南省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百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706号申请执行人岳得全,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雷刘军。被执行人河南百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关虎屯小区海特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王瑞瑞。岳得全诉河南省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百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省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岳得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被执行人河南百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河南省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百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岳得全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郭 宏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