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闫莉萍与谷永麟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莉萍,谷永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4190号申请人闫莉萍,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谷永麟,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闫莉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永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3执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闫莉萍于2016年1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莉萍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2016)豫0103执4190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3执4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