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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闫莉萍与谷永麟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莉萍,谷永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4190号申请人闫莉萍,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谷永麟,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闫莉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永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3执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闫莉萍于2016年1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莉萍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2016)豫0103执4190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3执4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