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国超与被执行人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超,郑超,孙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韩国超,住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郑超,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孙海凤,住隆化县。韩国超申请孙海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申请执行人韩国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代理审判员 陈宏涛人民陪审员 陈 晓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