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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农梅新、广西大新县雷平糖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梅新,广西大新县雷平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34号申请执行人:农梅新,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广西大新县雷平糖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雷平镇。法定代表人农进文,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梅新与被执行人广西大新县雷平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农梅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属正当履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424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