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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萨尔克特巴依等52名农户因与被申请人安新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萨尔克特巴依,沃拉孜麦特,阿克曼·哈布都拉,阿卜杜热伊木·阿祥,卡克木,库勒夏尼,珠玛汗,阿曼古力,热哈提,努日依来,库司曼·加帕尔,卡克木·杰克巴依,阿布多尕尼,阿布列孜·阔加,阿尔曼·扎木扎尔汗,赛力克,玛克萨提汗,托依勒巴依,杰恩司坎·胡萨音,巴格达吾来提,赛丹巴依,夏腊皮依·哈力木,卡勒尕特,杰嗯司·奥拉来汗,库瓦尼西,卡迪木,玛格扎木,叶热杰普·伊曼巴依,木拉提汗,叶尔肯,阿坚,古勒丹,翁尕巴依,海拉克·霍加阿卜杜力,再卡日亚,达吾来提巴依,库丽木汗·博力司坎,努尔德别克,艾迪勒别克,木喀麦特·哈布力,依力克尔,再依图尼,哈依多勒,达吾特坎,玛克萨提贝克,代列力·霍加,恩特玛克·卡热依,叶尔道列特·夏然,夏格曼,吾木尔汗,安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萨尔克特巴依,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沃拉孜麦特,男,1953年5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奇台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克曼·哈布都拉,男,1960年5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卜杜热伊木·阿祥,男,1958年5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卡克木,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库勒夏尼,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玛汗,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曼古力,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热哈提,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努日依来,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库司曼·加帕尔,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卡克木·杰克巴依,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布多尕尼,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布列孜·阔加,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尔曼·扎木扎尔汗,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赛力克,男,哈萨克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玛克萨提汗,男,1963年3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托依勒巴依,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杰恩司坎·胡萨音,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格达吾来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赛丹巴依,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腊皮依·哈力木,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卡勒尕特,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杰嗯司·奥拉来汗,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库瓦尼西,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卡迪木,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玛格扎木,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热杰普·伊曼巴依,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玛汗,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木拉提汗,男,1967年6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尔肯,男,1974年3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坚,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赛力克,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古勒丹,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尕巴依,男,1979年6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拉克·霍加阿卜杜力,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卡日亚,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达吾来提巴依,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库丽木汗·博力司坎,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努尔德别克,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迪勒别克,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乌兹别克族,住���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木喀麦特·哈布力,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依力克尔,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依图尼,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依多勒,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达吾特坎,男,1956年6月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玛克萨提贝克,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列力·霍加,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恩特玛克·卡热依,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尔道列特·夏然,男,1983年7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格曼,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吾木尔汗,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诉讼代表人:萨尔克特巴依,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诉讼代表人:沃拉孜麦特,男,1953年5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诉讼代表人:阿克曼·哈布都拉,男,1953年5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新珍,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再审申请人萨尔克特巴依等52名农户因与被申请人安新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萨尔克特巴依等52人申请再审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560号民事判决存在问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萨尔克特巴依等52名农户与安新珍于2011年3月21日签订《乔仁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之后,在该合同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27日,经协商签订了《奇台县乔仁乡千亩枸杞园合作合同书》,解除了2011年3月21日签订的《乔仁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2012年3月27日签订的《奇台县乔仁乡千亩枸杞园合作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合同签订后,双方也实际履行了该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双方系合作关系,并明确约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申请人不再向投资人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萨尔克特巴依等52名农户要求���新珍支付2012年承包费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原审对萨尔克特巴依等52名农户要求安新珍支付2012年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萨尔克特巴依等52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萨尔克特巴依等52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萨尔克特巴依等52名农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红 见审 判 员 胡 卫 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