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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行审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秀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秀敏,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7行审17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贞,女,1981年4月10日生,区卫计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邹秀敏,男,1984年11月14日生,住襄州区。被执行人:韩玲(系邹秀敏之妻),女,1984年10月12日生,住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邹秀敏、韩玲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14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晓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庆东、尤小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吴晓芳审判员  韩庆东审判员  尤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