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宋周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宋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男性,1986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周洋,男性,1992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22执169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宋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勇军审判员 王锡华审判员 贾慧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