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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宋周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宋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男性,1986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周洋,男性,1992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22执169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宋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勇军审判员  王锡华审判员  贾慧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