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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苟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苟永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996号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统一社会领用代码91320982586620054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育红花园小区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王京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兰,该公司经理。被告:苟永生,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被告苟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景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