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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邢海岩与张秋瑞、贾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岩,张秋瑞,贾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邢海岩,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19197605300314,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巨源村一组。被执行人张秋瑞,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22196803112916,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柒季城43栋4单元2号。被执行人贾秀华,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22197110012968,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柒季城43栋4单元2号。本院在执行邢海岩与张秋瑞、贾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邢海岩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64796.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海岩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小山村拥有宅基地,但本院为查找到土地登记信息,亦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