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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主任。被执行人李长波,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执16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长波给付欠款5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2执1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