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纬一路河南日报社院内。法定代表人梁百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北二七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杜彬,总经理。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金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河南省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给原告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租金611388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违约金计算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5元由被告河南省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省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恢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