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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女,1938年11月6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6年4月28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90年11月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24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4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