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戴建国与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国,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戴建国,男,1959年11月4日生。被执行人: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梅,董事长。戴建国与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戴建国支付拖欠的工资5970.47元、经济补偿金23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财产。后经与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的实际管理者常州市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调,其同意代本案被执行人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部分,本案现执行到位5970.47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除案外人常州市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付的5970.4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玮栋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代理审判员 路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