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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启宗与陈昌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启宗,陈昌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518号原告肖启宗,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陈昌万,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启宗诉被告陈昌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启宗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因需组织新证据,待组织到新证据后,再行起诉,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启宗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启宗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雪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