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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军与被执行人隋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隋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隋长久,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宝清县宝清镇,现正在佳木斯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隋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隋长久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隋长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修 冬代理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