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代国富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513号申请执行人代国富,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集乡小代庄村。被执行人段红军,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董仲舒路光荣巷**号。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华大街**号。申请执行人代国富与被执行人段红军、陈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3945元,缴纳执行费560元。本院(2017)冀1127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513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