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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字第952号原告:王海燕,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4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被告: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滨河东路以东水岸豪庭8-9号楼2层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959642196。法定代表人:陈永红,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海燕与被告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现金三百万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7套单元房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成本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所需于2015年6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向原告借款三百万元人民币。并提供该公司7套单元房做抵押。于2015年7月29日使用期届满。借款到期因被告经营困难,不能按约定予以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永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乡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6月20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故本案应当移交内乡县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数量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