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树新与刘宏伟、卢文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新,刘宏伟,卢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新,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刘宏伟,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卢文有,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新与被执行人刘宏伟、卢文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宏伟、卢文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树新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