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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男,1983年8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崔某某,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