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今成建材租赁站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今成建材租赁站,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恒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605号原告:马鞍山市今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林建辉,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兵,该公司职工。被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雨路。法定代表人:李振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恒宝,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今成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安徽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恒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蔚群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