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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26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和被执行人徐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2017)湘0626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23日自动支付履行款60000元至本院履行款账户。本院认为,(2017)湘0626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某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某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