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林霞,张怀林,李军,王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84号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李林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油库路。被申请人张怀林,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油库路。被申请人李军,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大保当镇。被申请人王海忠,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大保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林霞、张怀林、李军、王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397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亮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新村锦春花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18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