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田现义、杜长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现义,杜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田现义,男性,1957年10月23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杜长河,男性,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田现义与杜长河侵权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高令、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杜长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高消费限制;3、2017年4月13日,分别向金融机构查询杜长河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4、2017年6月21日与原告进行终本约谈。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玉东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谢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