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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小松、卢昱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松,卢昱良,陆伊文,黄运良,广西必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肖小松,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卢昱良,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壮族,经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执行人:陆伊文,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执行人:黄运良,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广西必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石林大道嘉苑小区L-07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肖小松申请卢昱良、陆伊文、黄运良、广西必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402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