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连广、张美花、吴宝菊、杨舒涵、杨怡涵与王建新、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连广,张美花,吴宝菊,杨舒涵,杨怡涵,王建新,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杨连广。申请执行人张美花。申请执行人吴宝菊。申请执行人杨舒涵。申请执行人杨怡涵。被执行人王建新。被执行人郑伟。申请执行人杨连广、张美花、吴宝菊、杨舒涵、杨怡涵与被执行人王建新、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封的车辆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第3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伦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