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汲光江与钟安生、青州市圣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汲光江,钟安生,青州市圣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汲光江。被执行人钟安生。被执行人青州市圣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大华摩配市场。法定代表人钟安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汲光江与被执行人钟安生、青州市圣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