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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景谷城乡建筑公司与丁立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建筑公司,丁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景谷县城乡建筑公司)。企业法人:李宏,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3432003-8。被执行人丁立富,男,1959年9月27日生,回族,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立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立富工程款41440.00元,案件受理费836.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立富年岁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属景谷县永平镇迁糯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低保户,无现金给付能力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丁立富的财产进行了五查,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丁立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基于上述的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丁立富现状告知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1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艾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