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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谷城正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判刑,正在襄北监狱服刑。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的查明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书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