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晓林与周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晓林,周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耿晓林,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玉春,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申请执行人耿晓林与被执行人周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恩义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玉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玉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另本案申请执行人耿晓林要求本院不进行委托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据本裁定,可对余款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