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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高利与被执行人樊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利,樊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利,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樊红军,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高利与樊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樊红军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樊红军所有的位于永济市城市经典北区5-1-40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为YJ-2009-005638),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