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高利与被执行人樊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利,樊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利,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樊红军,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高利与樊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樊红军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樊红军所有的位于永济市城市经典北区5-1-40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为YJ-2009-005638),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