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成科与被执行人隋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科,隋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科,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隋长久,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宝清县宝清镇,现正在佳木斯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王成科与被执行人隋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9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隋长久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隋长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修 冬代理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