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鲁执字第20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阿某与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某,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091-5号申请执行人:阿某。被执行人:额某。申请人阿某与被执行人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青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