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442金晓峰与童学兵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峰,童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金晓峰,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童学兵,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金晓峰与被执行人童学兵触电人身损害��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晓峰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宗教年给付103740.49元及承担一审诉讼费7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童学兵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并冻结了两个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童学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找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在住所地,并且被执行人母亲董利清反映童学兵在外地打工,春节回家。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童学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向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发出人员协查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童学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金晓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