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国民与齐俊杰、李永明、郭永君、刘喜海民间借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民,齐俊杰,李永明,郭永君,刘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民,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永茂奎组。被执行人:齐俊杰,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民委员会829号。被执行人:李永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行街居委会213号。被执行人:郭永君,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永合村何营子组1033。被执行人:刘喜海,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三星昌组。本院在执行徐国民与齐俊杰、李永明、郭永君、刘喜海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中,现徐国民申请撤回对齐俊杰、李永明、郭永君、刘喜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