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时保村、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保村,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04-1号申请执行人时保村。被执行人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