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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闯与陈锋、李付英、肖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闯,陈锋,李付英,肖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闯,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陈锋,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李付英,女,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肖坤祥,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陈闯与被执行人陈锋、李付英、肖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东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回被执行人肖坤祥的银行存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肖坤祥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锋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财产尚在处理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