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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378杜顺才与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顺才,刘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杜顺才,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远志(曾用名刘兴沛、刘沛宁),男,1979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沛县。杜顺才与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刘远志自愿返还原告杜顺才垫付款100000元,从2016年6月29日起每六个月支付9000元(第一期于2016年12月29日支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二、如被告刘远志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杜顺才有权就剩余部分一次性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刘远志负担。因被执行人刘远志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顺才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远志借款本金10万元,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217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在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法院保全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2017年6月15日,本院依职权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闫集支行工资账户xxx内存款469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因扣划款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对该账户采取继续冻结一年的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杜顺才申请执行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