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金申请执行田广太、孙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金,田广太,孙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晋金,男,生于1988年10月12日,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田广太,男,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孙丽霞,女,1972年7月25日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金与被执行人田广太、孙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田广太、孙丽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思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