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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增田与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田,刘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65号申请人李增田,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建刚,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增田与被执行人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15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刚在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18.44%股权(股金77.1524万元),并对分红及收益中的460万元停止支付。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15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