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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版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李计强、郭存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李计强,郭存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94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地址:原平市前进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智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计强,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班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郭存锁,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工,住原平市前进西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版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与李计强、郭存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09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计强、郭存锁在有关金融单位的存款4477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