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乌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乌某。田某与乌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118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乌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乌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兴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