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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石玉超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超,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832号原告:石玉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忠。被告:XXX。原告石玉超与被告XX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玉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忠、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玉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XXX给付借款90,000.00元;2.按月利1.5%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3.诉讼费用XXX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XXX在石玉超处借款90,000.00元。XXX出具欠据一张,约定月利息1.5%。截止到起诉时XXX一直未付。石玉超因此起诉至本院。XXX辩称,欠款属实,但没有能力偿还。欠款本金是50,000.00元,且偿还过7,0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3月24日,XXX在石玉超处借款90,000.00元。XXX出具欠据一张,约定月利息1.5%。截止到起诉时XXX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XXX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给付借款的法律责任。虽然未约定还款时间,但石玉超随时可以主张权利。XXX称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已偿还7,0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石玉超要求XXX给付借款9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石玉超要求XXX按月利息1.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XXX给付石玉超借款90,000.00元;二、XXX给付石玉超借款利息36,450.00元(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上述一、二项合计126,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00元,减半收取计1,415,00元,由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