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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初16号申请执行人: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欠款1720549.59元及执行费19606元、案件受理费10142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