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幸福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洋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洋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注销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洋(公民身份号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同登记号:Y12037693,幢号房号:7-13102),该中心收到后,经查询登记簿显示该房屋已被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查封,故未能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备案登记手续,暂不具备条件。关于申请执行人的第二项及第三项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刘洋有购房首付款,上述两项请求可与首付款抵销,不再申请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703号案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