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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树新与金河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新,金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新,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金河斌,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朝鲜族,教师,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新与被执行人金河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河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树新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雷 关注公众号“”